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班務會議設置辦法
本辦法經校長97年1月8日簽奉後核定
本辦法經班務會議102年11月12日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校長102年11月18日簽奉後核定
本辦法經班務會議109年9月16日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校長109年9月28日簽奉後核定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為處理本班事務,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班務會議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本班課程之規劃及制定。
二、本班師資聘任之相關事宜。
三、本班學生事務研議。
四、其他本班相關事宜之研議。
第三條 本專班置班主任1人,綜理本班業務,由商學院院長兼任之。本專班得另置執行長1人,襄助班主任處理班務事宜,由商學院院長聘請商學院專任教師擔任之。班主任因事不克處理班務時,由執行長代理其職務。本專班每一年級設導師1人,由班主任依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推薦聘任之。
第四條 本專班班主任及執行長為班務會議之當然代表,並由班主任或授權執行長另從本班之專任教師中聘請三至五人擔任班務會議代表。
第五條 班務會議由班主任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如班主任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執行長擔任該次會議主席。班務會議代表如公出或請假,得請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第六條 班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班務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班務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準則
104年10月13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班務會議通過
104年10月16日校長核定
109年9月16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9月28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依據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第三條 本專班擬聘專業技術人員為兼任不占缺。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第五條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最多三年。
第六條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最多三年。
第七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最多三年。
第八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最多三年。
第九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係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十條 本專班聘專業技術人員時,應檢附其曾從事與擬任教科目有關之專業技術工作證明、特殊造詣或成就證明或獲有國際級大獎證明。
前項證明應於提聘前完成驗證。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審查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
初審委由本院財務金融相關系所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辦理。
獲初審通過者,由召集人填寫「新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推荐書」或「專業技術人員升等推荐書」,連同初審會議紀錄、當事人有關證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升等、年資、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與國際大獎之界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依專業領域之不同,由系教評會審查。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升等、解聘、不續聘程序及聘期,除依本校、院、系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相關規定辦理外,比照本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聘期採學年制,聘期屆滿得予續聘,每次一年,每週授課時數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準則經班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轉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指導研究生論文施行細則
93.4.2 經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召集人奉准施行
94.4.1 經93 學年度第二學期本專班論文口試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4.10 經95 學年度第二學期本專班論文口試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4.6 經97學年度第二學期本專班論文口試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3.17 經102學年度第二學期本專班論文口試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6.4 經103學年度第二學期本專班第二次班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5.6 經112學年度第二學期本專班第一次班務會議修正通過,113學年度起實施
壹、 為提升本專班研究水準,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貳、 學生指導教授須為本專班授課之本院專任教師;不符合前述者,不得單獨指導,應與本專班授課之本院
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參、 本專班每位教師每學年度指導學生人數限額係規範單獨指導與共同指導學生人數總和,不論單獨指導或
共同指導學生,每一人皆以一位學生計。指導學生人數限額如下:
(一) 本專班授課之本院專任教師,至多指導五位學生。
(二)本專班授課之非本院專任教師,至多指導兩位學生。
(三)非本專班授課之本院專任或兼任教師,至多指導兩位學生。
(四)非本專班授課之外院、外校專任或兼任教師,至多指導一位學生。
肆、現役軍人營區班指導學生人數限額另計,其限額同本細則第參條規範。
伍、 指導教師應善盡指導之責,定期安排辦公室時間指導研究生,並鼓勵研究生投稿研討會、期刊論文或參與
國內外學術論文競賽。
陸、 為確保師生研討之品質,研究生須於碩一下學期六月十五日前,提出「指導教授申請書」,送交本專班
主任核備。惟為了確保學生在選定指導教授前,對本專班之授課師資已有充分之認識及維持公平性,學生在碩一下學期之三月十五日前不得向特定教師提出申請擔任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之實質邀約,而本校商學院教師亦不宜在此日期前決定論文指導學生。
柒、 本施行細則經本專班「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經109年9月16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班務會議通過
經校長109年9月28日簽奉後核定
經109年12月21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校長110年1月8日簽奉後核定
一、依據本校「學則」、「碩博士班修業章程」及「碩博士學位考試細則」 並斟酌本專班實際需要訂定本規則。
二、適用對象為本院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學生。
三、修業年限及授予碩士學位條件
(一) 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內辦理報到並完成註冊入學手續,逾期未完成者,即予撤銷入學資格。其因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得於註冊截止前,檢具有關文件(疾病證明以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所出具者為限),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展緩入學,惟以一年為限。
(二) 修業期限以二至五年為限,畢業學分至少修習三十九學分,撰寫論文六學分另計。
(三) (107學年前(含)入學新生適用)經任課教師、單位主管同意得選修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現役軍人營區碩士在職專班及商學院他系碩士在職專班課程計入本專班之選修學分,並視同畢業學分且至多採計六學分。
(自108 學年起入學新生適用)經任課教師、單位主管同意得選修商學院碩士班、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現役軍人營區碩士在職專班及商學院他系碩士在職專班課程計入本專班之選修學分,並視同畢業學分且至多採計六學分。
(四) 學生須依照入學簡章規定修習本專班必修課程,惟特殊情況選修國際財務金融現役軍人營區碩士在職專班同課名之必修課程計入本專班之必修學分,需經任課教師、單位主管同意,並繳交學生選課報告書,始得修習,並視同畢業學分且與上述第(三)點規定合計至多採計六學分。
(五) 碩士論文須經「學術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檢核,且論文相似度指數百分比應不得高於30%(含)。
(六) 學生於修業期間須完成國際素養護照活動點數至少6點,本專班得認列各項活動點數另定之。
(七) 學生修業期滿且修畢規定課程及學分,並且碩士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授予碩士學位。
四、抵免
(一) 基礎課程所有學生均需修習,不得計入所修習畢業學分之總數,相關抵免辦法另訂定之。
(二) 學生曾修習本校或他校碩士班課程或本校碩士學分班相關領域課程,得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即可抵免,至多扺免選修六學分,必修科目不得抵免。
五、課程
(一)必修與選修課程依照各學年度本專班班務會議訂定之。
(二)每學期選課至多十六學分,必要時得經單位主管調整。
(三)學生碩一上至碩二上每學期選課至少五學分,碩二下學期選課至少三學分,必要時得經單位主管調整。
(四)每學期應修習至少一門課程,且該門課程應為本專班承認之畢業學分課程,二年級以上,不受此限。
(五)「商學基礎概論」為基礎課程,不計入畢業學分,不受前述(一)至(四)限制。
六、繳交指導教授申請書
(一) 學生指導教授以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教師為原則;非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教師,不得單獨指導,應與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教師共同指導,各屆學生以入學年度為準,每位教授最多以指導六位研究生為限。
(二) 學生須自碩一下學期三月十五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提出指導教授申請書,送交本專班核備。惟為了確保學生在選定指導教授前,對本專班之授課師資已有充分之認識及維持公平性,學生在碩一下學期之三月十五日前不得向特定教師提出申請擔任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之實質邀約,而本校商學院教師亦不宜在此日期前決定論文指導學生。
七、碩士論文考試
(一) 學生所撰碩士論文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後,並符合「國立臺北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始得申請論文考試。
(二) 碩博士班學生申請論文考試者,須於論文考試日期一個月前,依照規定格式提送參加論文考試申請書送至專班辦公室。
(三) 相關規定依照「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細則」、「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參加論文考試申請書」辦理。
八、本規則經班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經96年1月11日班務會議通過
經100年4月12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109年9月16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校長109年09月28日簽奉後核定
第一條 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修業規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抵免學分學生之身分、抵免學分之原則、範圍、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抵免學分多寡與轉入年級配合規定及抵免學分申請時間等,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至七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基礎課程抵免科目包含經濟學、統計學及會計學,所有學生均需修習,不得計入所修習畢業學分之總數。
一、基礎課程抵免方式(擇一):
(一)檢具基礎課程抵免申請書、成績單正本及相關文件申請抵免。
(二)參加本校企業管理學系基礎檢定考試。
(三)修習課程
1.修習本專班開設之「商學基礎概論」課程或至大學部修課。
2.修習本校進修暨推廣部開設之經濟學、統計學、會計學課程。
二、基礎課程抵免條件(擇一):
(一)曾修習大學或專科之課程,學分數在三(含)學分以上,成績平均達60(含)分以上。
(二)曾修習相當於研究所學分之課程,學分數在三(含)學分以上,成績達70(含)分以上,可免修該基礎課程。
(三)參加本校企業管理學系基礎檢定考試結果為「通過」者(成績達60分(含)以上)。
第四條 碩士級課程抵免學分限曾修習本校或他校碩士班課程或本校碩士學分班相關領域課程,成績達70(含)分以上,且修習期間在入學前四年之內。必修科目不可抵免[u1] ,選修科目最多以抵免六學分為限。
第五條 所有抵免課程名稱相同者僅需檢附成績單正本,課程名稱不同而內容或性質相同者,需另檢附原上課教材、教科書名稱及上課課程大綱,由本專班所指定之教師初審同意簽章,再經專班主管核准後,始可抵免。
第六條 其餘未規定者,悉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班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u1]有關IEMBA 學生因短期外派或短期海外支援業務,經商學院院長或授課老師同意後,得修習商學院相同或類似課程抵免必修課,但以一門課為限(112.05.09班務會議通過)
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國際素養護照
經109年9月16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班務會議通過
一、 執行方式
(一) 學生在校期間需參與具國際性質活動,活動種類以點數計,並於畢業前取得規定點數。
(二) 畢業點數:碩專班 6點。
(三) 每學期第 17-18週開放至專班辦公室進行點數認定核章,護照由學生自行保管,並於畢業流程審查時送交系辦確認後通過畢業資格審查。
二、各項活動點數計算原則:
分類 |
活動方式 |
點數 |
佐證資料參考 |
工作類 |
任職於跨國企業 |
6 點 |
在職證明書 |
任職於需與國外聯繫的職位 |
6 點 |
任職公司開立證明 |
|
於跨國企業實習 |
6 點 |
實習證明 |
|
國際交流 |
至國外進行雙聯、交 換、遊學、實習 |
6 點 |
雙聯、交換~系/院/校相關證明(如:申請書...等) 遊學/實習~遊學學校/實習單位開立證明 |
參加國外學術交流參訪活動或企業参訪 |
6 點 |
主辦單位開立參加證明 |
|
研討會 |
參加國際研討會-未發表論文 |
3 點 |
主辦單位開立參加證明 |
參加國際研討會-發表論文 |
6 點 |
議程表(有發表場次/姓名)或主辦單位開立發表證明 |
|
參加國際研討會-國外 |
3 點 |
主辦單位開立參加證明 |
|
參加國際研討會-國內 |
2 點 |
主辦單位開立參加證明 |
|
參加國內研討會-以英文發表論文 |
6 點 |
議程表(有發表場次/姓名)或主辦單位開立發表證明+發表論 文全文檔 |
|
參加國內研討會-發表英文論文海報 |
3 點 |
主辦單位開立發表證明+發表論文海報檔 |
|
參加國內研討會-發表英文論文海報 |
3 點 |
主辦單位開立發表證明+發表論文海報檔 |
|
語言類 |
畢業論文-以英文撰寫 |
6 點 |
論文全文檔 |
期末報告-以英文撰寫-每門課程 |
4 點 |
期末報告全文檔 |
|
專題競賽海報-以英文製作 |
3 點 |
專題製作海報檔 |
|
參加本校語言中心Study Group 中級日文 課程 |
4 點 |
選課+成績及格證明 |
|
參加本校語言中心Study Group 基礎語言課程 |
3 點 |
選課+成績及格證明 |
|
通過本系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辦法 |
3 點 |
系/院/校開立證明 |
|
選修各系所或商學院開設之英語授課課程-每門且學期成績及格 |
3 點 |
選課單+成績單 |
|
活動與競賽 |
參與國際活動(如:參加競賽、擔任志工或工 作人員...等) |
3 點 |
主辦單位開立證明 |
參加國際競賽-獲獎 |
6 點 |
獎狀 |
|
參加國際公益活動 |
6 點 |
主辦單位開立證明 |
|
參與志工團出國 |
6 點 |
主辦單位開立證明 |
|
與不同國籍學生組隊參加商管、金融相關領 域之校內外競賽活動 |
3 點 |
主辦單位開立證明 |
|
與不同國籍學生組隊參加校內外其他競賽 |
2 點 |
主辦單位開立證明 |
|
接待至本校參訪之國際學生及老師-每場 |
6 點 |
活動主辦(或協辦)單位開立證明 |
|
參加外籍人士專題演講-每場 |
3 點 |
演講主辦單位開立證明 |
|
籌辦國際交流活動或國際研討會-每場 |
3 點 |
活動主辦(或協辦)單位開立證明 |
|
參與國際性社團活動 |
3 點 |
主辦單位開立證明 |
|
參與國際性社團活動獲獎 |
6 點 |
主辦單位開立證明 |
|
學伴 |
擔任外籍學生學伴-每學期 |
3 點 |
系/院/校開立證明 |
學伴-以英文為主要溝通語言 |
3 點 |
系/院/校開立證明 |
|
學伴-可中文溝通 |
2 點 |
系/院/校開立證明 |
|
AACSB |
AACSB 實地訪評-擔任場次座談人員 |
6 數 |
院開立證明 |
AACSB 實地訪評-擔任工作人員 |
3 點 |
院開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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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 |
國際證照 |
6 點 |
主辦單位開立證照證明 |
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現役軍人營區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
經108年1月29日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班務會議通過
經108年11月13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109年9月16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校長109年9月28日簽奉後核定
經109年12月21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校長110年1月8日簽奉後核定
一、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碩博士班修業章程」及「碩博士學位考試細則」訂定之。
二、適用對象為本院國際財務金融現役軍人營區碩士在職專班學生。
三、修業年限及學分
(一) 學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五年為限,畢業學分至少修習三十一學分,撰寫論文六學分另計。
(二) 碩士論文須經「學術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檢核,且論文相似度指數百分比應不得高於30%(含)。
(三) 學生修業期滿且修畢規定課程及學分,並且碩士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授予碩士學位。
四、抵免
本專班學生曾修習本校或他校碩士班課程或本校碩士學分班相關領域課程,得經單位主管指定一位同領域之教師初審,單位主管複審同意後即可抵免,最多可扺免九學分,抵免必修科目以一科為限。
五、課程
(一) 必修與選修課程依照各學年度本專班班務會議訂定之。
(二) 本專班學生每學期選課至多十三學分,必要時得經單位主管調整。
(三) 經任課教師、單位主管同意得選修商學院碩士班、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及商學院他系碩士在職專班課程計入本專班之選修學分,並視同畢業學分且至多採計十二學分。
六、繳交指導教授申請書
(一) 本專班學生修業至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始,得經單位主管同意遴請指導教授,選定論文題目,並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繳交指導教授申請書。
(二) 指導教授規範依據本專班「指導碩博士研究生施行細則」,以碩士在職專班法規規範之。
七、碩士論文考試
(一) 學生所撰碩士論文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後,並符合「國立臺北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始得申請論文考試。
(二) 碩博士班學生申請論文考試者,須於論文考試日期一個月前,依照規定格式提送參加論文考試申請書送至專班辦公室。
(三) 相關規定依照「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細則」、「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參加論文考試申請書」辦理。
八、本規則經班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指導研究生論文施行細則
93.4.2 經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召集人奉准施行
94.4.1 經93 學年度第二學期本專班論文口試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4.10 經95 學年度第二學期本專班論文口試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4.6 經97學年度第二學期本專班論文口試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3.17 經102學年度第二學期本專班論文口試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6.4 經103學年度第二學期本專班第二次班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 為提升本專班研究水準,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貳、 學生指導教授以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教師為原則;非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教師,不得單獨指導,應與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教師共同指導,各屆學生以入學年度為準,每位教授最多以指導六位研究生為限。
參、 指導教師應善盡指導之責,定期安排辦公室時間指導研究生,並鼓勵研究生投稿研討會、期刊論文或參與國內外學術論文競賽。
肆、 為確保師生研討之品質,研究生須於碩一下學期六月十五日前,提出「指導教授申請書」,送交本專班主任核備。惟為了確保學生在選定指導教授前,對本專班之授課師資已有充分之認識及維持公平性,學生在碩一下學期之三月十五日前不得向特定教師提出申請擔任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之實質邀約,而本校商學院教師亦不宜在此日期前決定論文指導學生。
伍、 本施行細則經本專班「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